无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赔偿纠纷案
本案的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黄某系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中的受害人,被告系事故中的其他无责任车辆赔偿义务人。本案是我所代理的比较特殊的案件之一,最终使黄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24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48号
判决时间:2012年5月31日
一、本案部分的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黄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被告二:中国xx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xx保险公司。
被告七: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九:中国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十一:中国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上为本案的部分被告,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再列明。
二、交通事故的情况:
2011年3月29日,在福永路段发生了9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天,余某驾驶半重型牵引车行驶至福永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上述被告作为保险人的8辆保险车辆及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采取了了紧急救援措施,根据现场的处理的情况、各方的证词,交警队认定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进行救助,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时间长达132天,有1人陪护。由于事故造成原告极大的人身伤害,医生嘱咐休息3个月并要加强营养。后经深圳市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
三、再次委托律师、起诉: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首先指派刘律师、张律师在本次事故中的另一诉讼案中任原告的代理人,本次再指派刘律师为同一原告本案的代理人。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法院的另一判决书中确认的余下赔偿数额由本案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承担。
四、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
由于本案中的事实及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在另一诉讼案中已经明确。因此法院根据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及我方的代理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黄某仍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为50939.7元;
二、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7277.1元;
三、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14554.2元;
四、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其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14554.2元
五、被告中国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7277.1元;
六、被告中国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7277.1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黄某在另一诉讼案中已经获得了132648.89元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数额,本案再次获得了50939.7元赔偿数额。原告表示很满意我所专业律师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及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不上诉。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